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074号
原告:胡扬平。
被告:龚孟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扬平诉被告龚孟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扬平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扬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
胡扬平与龚孟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074号
原告:胡扬平。
被告:龚孟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扬平诉被告龚孟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扬平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扬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