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庆安县彩印厂。
负责人:李高达,厂长。
被执行人: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关雪峰,局长。
被执行人:庆安县消费者协会。法定代表人关雪峰,会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庆安县彩印厂与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庆安县消费者协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庆安县彩印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术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