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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930号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930号

原告:朱某,灵活就业者。

被告:吴某,灵活就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