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930号
原告:朱某,灵活就业者。
被告:吴某,灵活就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