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486号
原告:谭鹤,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曲镜,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晶,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鹤诉被告沈阳鼎新盛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鹤承担。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