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0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市场街派出所巡警韩某某和巡防队员接110指令到迎春街1-1号楼下处理打仗警情。当民警准备带被告人薛某到派出所继续调查时,被告人薛某向巡警韩某某的肩部击打一拳,又从后背将韩某某摔倒,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韩某某任职证明、警官证复印件、韩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急诊病志、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于 森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
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