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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444号

卢其平与林祥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其平,林祥跃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卢其平,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祥跃,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卢其平申请执行林祥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