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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177号

张乃洋与何承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乃洋,何承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张乃洋,农民。

被执行人:何承信,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张乃洋与被执行人何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1999)怀民初字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