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21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3号。
负责人:杨玉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峰,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慧。
被告:张殿生。
被告: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0号1-19-12。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南园11号1。
法定代表人:单晓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万科地产(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汉口道5-15号中心317-9室。
法定代表人:莫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起诉被告杨慧、张殿生、沈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万科地产(香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育红
代理
审判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