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6879号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康。
委托代理人:张鹏。
被告:任任。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任 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