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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679号之三

杨淑萍与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田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淑萍,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田桂芝,衡水融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保忠,刘颖,王保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79号之三

原告:杨淑萍。

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复兴路(原物资局木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桂芝,职务:董事长。

被告:田桂芝。

被告:衡水融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庆丰南街500号盛世桃城18幢1-2层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田桂芝,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保忠。

被告:刘颖。

被告:王保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萍诉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田桂芝、被告衡水融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保忠、被告刘颖、被告王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2016)冀1122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张保忠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他财产。现因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且原告杨淑萍已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忠的起诉,不再向被告张保忠催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保忠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俊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