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79号之三
原告:杨淑萍。
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复兴路(原物资局木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桂芝,职务:董事长。
被告:田桂芝。
被告:衡水融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庆丰南街500号盛世桃城18幢1-2层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田桂芝,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保忠。
被告:刘颖。
被告:王保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萍诉被告河北弘佑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田桂芝、被告衡水融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保忠、被告刘颖、被告王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2016)冀1122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张保忠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他财产。现因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且原告杨淑萍已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忠的起诉,不再向被告张保忠催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保忠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俊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