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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审394号

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河南龙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象河直营店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河南龙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象河直营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394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水洲,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河南龙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象河直营店。负责人袁某。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文广新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泌)文广新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行政相对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其逾期强制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泌)文广新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田永伟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