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394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水洲,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河南龙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象河直营店。负责人袁某。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文广新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泌)文广新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行政相对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其逾期强制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泌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泌)文广新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田永伟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