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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60号

吕文达、门海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文达,门海龙,吕文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60号被执行人吕文达,地址南皮。被执行人门海龙,地址南皮。被执行人吕文健,地址南皮。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吕文达、门海龙、吕文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186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吕文达门海龙吕文健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案款49500.0元,承担执行费642.5元。现因被执行人吕文达门海龙吕文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00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邰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