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219号原告李寿春。委托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五街南新里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992202177。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寿春诉被告秦皇岛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寿春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志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郭思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