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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2725号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龚素蓉、张进宝、张某某、张某某、王诗欣、泉州荣鑫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龚素蓉,张进宝,张某某,王诗欣,泉州荣鑫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725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负责人吴锡宗,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龚素蓉,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进宝,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200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法定代理人龚素蓉(系张某某母亲),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200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法定代理人龚素蓉(系张某某母亲),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诗欣,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荣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郭建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龚素蓉、张进宝、张某某、张某某、王诗欣、泉州荣鑫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正依法拍卖涉案抵押物,但短期内难以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