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民初3255号

葛广庆与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广庆,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255号

原告:葛广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明伟,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孝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广庆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三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广庆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广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葛广庆负担。

审判员  方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