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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671号

郑州维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维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671号原告郑州维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雪杰。委托代理人李月、侯仪,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李德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维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维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维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郑州维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延峰

审 判 员  王盼盼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