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23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三江与被执行人肖功信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功信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功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