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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执13号

李进、李毅斌、王桂莲、康莉苹申请执行钱永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进,李毅斌,王桂莲,康莉苹,钱永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李进,女,1969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申请执行人:李毅斌,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进,系李毅斌妹妹。

申请执行人:王桂莲,女,194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申请执行人:康莉苹,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钱永军,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现羁押于雅安监狱。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雅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受理李进、李毅斌、王桂莲、康莉苹申请执行钱永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钱永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雅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邓学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