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31号罪犯陈华,捕前职业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玉区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陈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6月2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31日获得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16日获得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在西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5年度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154.95分。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陈华是累犯,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2014年度获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查该犯是累犯,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减刑时对该犯从严掌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因该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累犯情节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