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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432号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勇、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勇,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时刚(特别授权),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明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荣,女,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明勇、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