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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340号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丙,张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张小丙,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张国峰,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丙的银行存款550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延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