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587号
原告:马玲玲。
委托代理人:徐龙秀、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玲玲与被告吴自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玲玲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玲玲负担。
审判员 吴霞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