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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587号

马玲玲与吴自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玲玲,吴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587号

原告:马玲玲。

委托代理人:徐龙秀、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玲玲与被告吴自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玲玲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玲玲负担。

审判员  吴霞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