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号。被执行人淄博泰通元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号。本院执行的淄博齐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淄博泰通元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