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069号罪犯侯某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汴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侯某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2013年2月21日17时许,因无钱继续上网和吃饭,该犯离开开封县八里湾海之春网吧,来到网吧后门的老供销社院内,见到在此居住的被害人丁某正在提水做饭,遂上前帮忙,后被害人丁某邀请侯某某一起吃饭。饭后侯某某意欲劫取被害人丁某财物,趁其不备,持木棍向丁某头部猛击数下,致被害人丁某严重脑颅损伤死亡。侯某某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现金约50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侦查人员将正在八里湾星际网吧的侯某某抓获。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现未成年。罪犯侯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所积极。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某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202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任 璐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