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44号罪犯梁铭,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岑溪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6日作出(2010)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0年2月25日送广西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9日获得减刑一年,2014年12月10日获得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4日止。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在西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梁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评为监狱级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105.76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梁铭是累犯,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梁铭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经查该犯是累犯,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减刑时对该犯从严掌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累犯情节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