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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催44号

吴江区松陵镇八坼永亮净水剂经营部、陈来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吴江区松陵镇八坼永亮净水剂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催44号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八坼永亮净水剂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北新街北新小区1-113。负责人陈来根。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八坼永亮净水剂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2月2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10300052/2618057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永杰煤炭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晓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梅堰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八坼永亮净水剂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八坼永亮净水剂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海明

审判员  杨建源

审判员  龚 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