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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249号

王秀珍与张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珍,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杰,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王秀珍与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杰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杰与申请人执行王秀珍达成给付协议;张杰于2016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100元,付清54791元止(含一审案件受理费7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宝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