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任玉芹,女,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盛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长乐街民政局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医院院长。本院受理的任玉芹与西安市长安区盛唐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10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夏怀山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