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079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蒋爱军水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河西四纬路6号兴达装饰城前门脸房,注册号:120116600402785。经营者蒋爱军。委托代理人张名华(系经营者之妻),该营业部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天津正跃水产储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街后沽村河套。法定代表人谈振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耐成,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蒋爱军水暖用品经营部诉被告天津正跃水产储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蒋爱军水暖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