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765号原告何发榜,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婷,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清容,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婷,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国,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何发榜、张清容诉被告陈安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发榜、张清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发榜、张清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