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6财保1号

边厚琴、金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厚琴,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财保1号申请人边厚琴,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现住襄阳市。被申请人金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保康县。申请人边厚琴于2016年8月10日向湖北省襄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涛所有的坐落于保康县马桥镇马桥街村2组,建筑面积为536.7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保康县房权证马桥字第××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康贤庭提供的担保物,即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6幢3单元8层左室,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房权证所记载的房产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6年8月11日,襄阳市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边厚琴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边厚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金涛所有,坐落于保康县马桥镇马桥街村2组,建筑面积为536.75㎡,房权证号为保康县房权证马桥字第××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产权查封。交被申请人金涛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金涛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处分或者设定权利负担。

二、对申请人边厚琴的担保人康贤庭所提供的担保物即坐落于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6幢3单元8层左室,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所列房产予以产权查封,交于康贤庭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申请人边厚琴及其担保人康贤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或者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少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红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