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磊,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龙,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要敏,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丰香,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
原审
被告:刘小勇,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马军磊因与被上诉人郭小龙、沈要敏、鲁丰香、郭某甲、郭某乙及原审被告刘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查明上诉人马军磊在2016年7月5日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军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来斌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
审判员 姚永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胥阁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