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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245号

念兴奎申请执行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念兴奎,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念兴奎,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被执行人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翊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念兴奎申请执行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中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后,向申请执行人念兴奎讲明情况,申请执行人念兴奎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徐  永  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