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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067号

张晓同、刘小粮等与李新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同,刘小粮,李新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067号

原告:张晓同,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刘小粮,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李新言,男,1962年生,汉族。

原告张晓同、刘小粮诉被告李新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张晓同、刘小粮于2016年8月1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同、刘小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张晓同、刘小粮负担。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郜进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