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067号
原告:张晓同,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刘小粮,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
被告:李新言,男,1962年生,汉族。
原告张晓同、刘小粮诉被告李新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张晓同、刘小粮于2016年8月1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同、刘小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张晓同、刘小粮负担。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郜进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