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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373号之一

路夏荣与王军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夏荣,王军阁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夏荣,女,汉族,1956年12月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军阁,女,汉族,1979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路夏荣与被执行人王军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6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王军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阁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阁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军阁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16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郭瑞敏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