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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947号

吴某某与危某某、胡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危某某,胡某甲,刘某,胡某乙,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湖北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危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胡某乙。被执行人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XX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危某某、胡某甲、刘某、胡某乙、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湖北XX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