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危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胡某乙。被执行人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XX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危某某、胡某甲、刘某、胡某乙、武汉XX典当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湖北XX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