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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389号

姜雪梅与殷立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姜雪梅,殷立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389号

原告:姜雪梅。

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立雄,曾用名:汪立雄。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梅诉被告殷立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梅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