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389号
原告:姜雪梅。
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立雄,曾用名:汪立雄。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梅诉被告殷立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梅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