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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803号

周越胜故意杀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越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803号罪犯周越胜,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玉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周越胜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4月14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7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越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奖励分14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奖励分21分),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162.06分。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周越胜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越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因该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越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