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陈仁林,男,1968年8月27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春兰,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仁林与被执行人李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人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陈仁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3152.09以及案件受理费1182元和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