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67号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新洲路华鼎公馆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郑卸余,总经理。被告王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宇峰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宇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迟庆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