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206号申请人成都市天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古林。委托代理人高彩波,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余文刚,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古林,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成都市天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天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余文刚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余文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6***********3的账户内有存款;被申请人余文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K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余文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3思铭牌小型汽车一辆。担保人古林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M**G沃尔沃牌小型客车一辆作为申请人成都市天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108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1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余文刚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担保人古林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古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M**G沃尔沃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余文刚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6***********3的账户内的1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余文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K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余文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3思铭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