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吴立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半月镇中山路181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40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4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6142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田殿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