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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120号

吴立才与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立才,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吴立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半月镇中山路181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40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晶盛惠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4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6142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田殿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