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办公楼*幢*****室。
法定代表人:范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茈英,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雨,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雁塔公司)与上诉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鹰雁塔公司、���舟公司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初字第00030号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21元、上诉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西京
代理
审判员 成 芳
代理
审判员 逄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瑞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