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珍,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3517。
申请执行人:何坤梅,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823。
委托代理人:陈华珍,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3517。
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负责人:杨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襄新路)。现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何坤梅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二字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及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184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345728.19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经济损失1184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经济损失345728.19元给申请执行人。但尚有执行费用2362元未交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经济损失1184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经济损失345728.19元给申请执行人。但尚有执行费用2362元未交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梁 雄
审判员 :陈良印
审判员 : 陈 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家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