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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487号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玲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487号

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某某国际电器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海口工业园。

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国际电器有限公司、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