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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688号

曹绍琼诉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绍琼,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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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曹绍琼

被执行人: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朝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曹绍琼申请执行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了部分款项,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本院(2016)川10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之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