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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特2号

段某甲、段某乙等与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民特2号

申请人:段某甲。

申请人:段某乙。二申请人的监护人:张冬梅,女,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高码头镇阳谷段村***号。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段某甲、段某乙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失踪人。其理由是,段某甲、段某乙的父亲段某丙于2014年11月12日因摔伤致脑出血死亡,二人的母亲张某由于精神不正常,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某,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码头镇××村,原住河南省××码头镇××村,系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的母亲,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自2013年2月走失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后,其仍然没有出现,申请人段某甲、段某乙申请宣告张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丽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