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18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黄文斌,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黄文斌犯运输毒品罪,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黄文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黄文斌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遂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文斌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4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军
审判员 宋富长
审判员 赖汉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