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554号
申请人:朱纯清,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
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郭翠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纯清诉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纯清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收益,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纯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收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纯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