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淑贞,女,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劳动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1********。被执行人王荣华,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后门前土地局集资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5********。被执行人詹炳淮,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淑贞与被执行人王荣华、詹炳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荣华、詹炳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荣华、詹炳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荣华、詹炳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荣华、詹炳淮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6956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珍珍(代) 关注公众号“”